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用铝镁合金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专供烟花爆竹用的铝镁合金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108—1983 镁粉和铝镁合金粉粒度组成的测定 干筛分法
GB/T 4374.2镁粉和铝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法 1,10二氮杂菲光度法测定铁量
GB/T 4374.3镁粉和铝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法 氟化物置换络合滴定法测定氯量
GB/T 4374.5镁粉和铝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法 丙酮-氯化银浊度法测定氯量
GB/T 4374.6镁粉和铝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湿存水量
GB/T 4374.7镁粉和铝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盐酸不溶物量
GB/T 4374.8镁粉和铝镁合金粉化学分析方法 气体容量法测定活性镁及活性铝镁量
SN/T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3.1.1 铝镁合金粉呈银灰色。
3.1.2 铝镁合金粉应无异夹杂物,允许有少量易碎粉块。
3.2 粒度要求
各级铝镁合金粉的粒度要求见表1。
表1 粒度要求型号/号 孔径/㎜ 筛上物(%)≤
40 0.450 3.0
60 0.280 3.0
80 0.180 5.0
100 0.154 5.0
120 0.125 5.0
150 0.097 5.0
180 0.088 5.0
200 0.074 5.0
240 0.063 8.0
3.3 化学成分
铝镁合金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化学成分级别 A1 Mg 活性≥ 杂质≤
Fe C1 H2O 盐酸不溶物 单质镁
特级 50±3 48±3 94 0.3 0.02 0.2 0.5 无
一级 46±4 48±4 90 0.5 0.03 0.2 2.0 无
二级 45±5 47±5 85 0.8 0.03 0.2 3.0 无
三级 45±6 45±6 80 1.0 0.03 0.2 5.0 无
注:特殊要求按合同执行。
4、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测进行。
4.2 粒度
按GB/T 4108规定进行。
4.3 铝含量的测定
按GB/T 4374.4规定进行。
4.4 活性的测定
按GB/T 4374.8规定进行。
4.5 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 4374.2规定进行。
4.6 氯含量的测定
4.7 水分的测定
4.8 盐酸不溶物的测定
4.9镁含量的测定方法
4.9.1试剂
a)EDTA:0.02mol/L;
b)酒石酸钾钠:5%水溶液;
c)三乙醇胺:1+1水溶液;
d)氨水:1+1水溶液;
e)铜试剂;
f)氨=氯化铵缓冲液(甲):取350mL浓氨水,加入54g氯化按溶解用蒸馏水冲稀至1000mL容量瓶中;
g)K+B指示剂:将1g酸性络蓝K、2g萘酚绿B和20g氯化钾,均匀研细,装入小广口瓶中。
4.9.2 分析方法
取测铝含量剩下溶液25.00mL于三角瓶中,加15mL酒石酸钾钠溶液(5%),加20mL三乙醇胺溶液(1+1),用1+1氢水调至pH≈10,加20mL氨-氯化铵缓冲液(甲)、0.1g铜试剂,静置1min,加K+B指导剂少许,用0.02mol/L EDTA滴至蓝色为终点,并按式(1)计算镁含量(ω1),数值以%表示:
ω=(c*V*0.024 305*V1)100/(m*V2)
式中:
C——EDTA溶液摩尔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V——EDTA所滴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V1——溶液样品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V2——取出溶液样品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4.9.3 单质镁的测定
按SN/T 0545—1996的附录A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铝镁合金粉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级别的铝镁合金粉组成,批量不得, 超过10000kg,不得少于30kg,如需方对批量有特殊要求,可与供方协商。
5.2 抽样
每批铝镁合金粉应抽取桶数的5%(但不得少于2桶)进行外观检验,并用取样小铲或取样针在每桶上、中、下部位取样,取样量约为1000g,将所取样品混合,并仔细混匀,取出平均试样,缩分成250g;将平均试样分成二等份,一份作检验分析,另一份装于严密封闭的容器内,供备用。
5.3 出厂检验
铝镁合金粉每批应由生产厂的质量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铝含量、镁含量、活性和单质镁定性检验,出厂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4 型式检验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在更新产品、设备改变时要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铝含量、镁含量、活性、铁含量、氯含量、水分、盐酸不溶物、单质镁定性共分项。
5.5 判定原则
当试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由该批中重取双倍桶数进行复验,如果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批为不合格,但可逐桶检验,合格者另一组成一批提交验收。
6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6.1 包装
6.1.1 铝镁合金粉应使用铝桶、铁桶或其他容器包装,内用塑料袋(铝镁合金粉装好后扎住袋口)密封,全部质量不得超过60kg。
6.1.2 铝桶、铁桶或其他坚固包装容器,内层光滑,黑铁皮桶的包装桶外表面要涂漆,内表面要涂铝粉。
6.2 标志
6.2.1 在外包装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
b)产品级别、型号;
c)批号;
d)毛重和净重;
e)执行标准编号;
f)生产日期;
g)桶上标明“易燃”、“防潮”字样。
6.2.2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检验报告。
6.3 运输
6.3.1 铝镁合金粉使用篷车或集装箱运输。
6.3.2 铝镁合金粉不得与氧化剂混装运输。
6.4 贮存
6.4.1铝镁合金粉应贮存在干燥的库房内。
6.4.2 铝镁合金粉不得与氧化剂同库房贮存。
6.4.3 有效保质期三年,超期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